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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进境粮食企业的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1。根据公告规定,进境粮食必须在具备防疫、处理等必要条件的指定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使用1。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业务1。

公告明确了各方在粮食流通全过程中的防控责任1。货主、场地经营企业、指定企业等相关方应承担进境粮食装卸、运输、换运换装、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植物疫情防控责任1。海关将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对违规企业规定了整改要求和限制措施1。粮食定义范围包括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块茎1。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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