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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

建"吃瓜群"传播同学隐私被判侵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纠纷案件。高中生小王建立的"吃瓜群"中,群成员持续传播同学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1]。虽然小王并非视频的拍摄者和直接发布者,但作为群主,他通过组织、放任等方式促成了侵权信息的扩散[1]。法院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1]。

受害学生小李因此陷入焦虑、抑郁状态,接受了心理和针灸治疗,最终被迫转学[1]。法官指出:"真正让受害人陷入痛苦的,往往不是最初的视频传播行为,而是后续持续不断的围观、讨论和扩散。"[1]

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1]。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1]。法官强调,未成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当提高,充分考虑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1]。


未成年人隐私权侵害网络欺凌群主责任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