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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

收回出租房屋时哪些是自然损耗如何恢复原状?法官提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东刘女士与承租人张先生因18年长期租赁房屋的返还状态发生纠纷 [1]。张先生租赁房屋自2006年6月至2024年7月,收房时房屋被改造成四室、墙面改色、多处出现霉变和破损 [1]。刘女士要求恢复原状并提出赔偿诉求,包括修复费14万余元、空置损失10万余元及逾期付租违约金5000元 [1]。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改造获得许可,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但将多处损害认定为自然损耗,不纳入赔偿范围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或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1]。法院最终判令张先生支付修复费与空置损失共6万余元,刘女士返还保证金6600元(其中5000元用于折抵违约金)[1]。

法官提醒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返还状态,对"原状"留存好证据,若涉及改造应书面协商一致 [1]。这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厘清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的责任边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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