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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式网购"遇纠纷,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河南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玩具纠纷案,对"进货式网购"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1居民范某批量采购玩具用于摆摊转售,支付定金200元、货款488元,尾款700元由卖方代收,订购商品总价值1388元。1范某声称收到的商品货不对板,仅有99个电动飞行玩具符合订购要求,其余近千件为塑料玩具和竹制品,因此要求卖方支付三倍赔偿。1

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的采购行为属于经营性进货而非个人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该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1由于范某批量采购商品用于摆摊转售,其身份应认定为经营者而非消费者。1最终,法院驳回了范某的三倍赔偿诉求,仅支持其退回已支付的688元货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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