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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顾客在美发店突发疾病离世,法院依据“好人条款”驳回家属46万元索赔

今年1月,在新疆奎屯市一家美发屋内,顾客滕某因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不幸离世 1。死者家属随后起诉店家,要求赔偿46万余元 1。家属主张店家存在过错,理由包括未等顾客适应温差即安排洗头、对顾客不适反应未及时理会,以及采用掐人中等方式施救不当 1。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法院判决明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即俗称的“好人条款”,指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该判决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有限义务,而非无限责任,旨在保护善意施救行为,消除公众对于“救人反被讹”的顾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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