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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启用辅助驾驶后车机自动报警被判不构成自首

浙江男子周某因醉酒驾驶被车企紧急救援系统自动报警,随后被浙江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1。周某辩称该行为应属自首,但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1。

事发于2026年3月19日晚,周某在启用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中醉酒昏睡,血液酒精含量达18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的80mg/100ml1。车企的紧急救援系统随后自动拨打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110进行报警1。

法院认定车辆自动报警不能替驾驶人完成自动投案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1号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1。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写入"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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