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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1,通过差异化的价格管理措施推动扩大养老服务供给。该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三类,实行分类定价1。

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1。普惠支持型机构中,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1。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

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按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1。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1。

为确保政策有效性,指导意见建立了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1。收费标准制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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