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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施行后,文旅行业这些政策有变化

增值税法施行后,文旅行业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多项重要调整。旅行社采购团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属于旅游产品的组成部分而非直接消费品,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申报抵扣1。景区举办的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无需缴增值税1。

景区内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配套项目应按文化服务缴增值税1。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在2027年12月31日前还可减按1%征收1。需要注意的是,门票免税仅限纪念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场馆内特别展览、专场演出等收取的门票不在免税范围内1。此外,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继续适用,纳税人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相关成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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