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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深圳市福田法院近日裁定,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属于社会保障专款专用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清偿个人债务1。该案涉及被执行人梁某的医保账户,法院撤销了之前对其账户内8.4万余元的扣划行为,并将款项返还1。

此案源于梁某与申请执行人肖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1。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专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账户功能仅限于医保结算,不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1。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兼顾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保障"1。

法院强调,虽然医保账户资金受保护,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理财、工资等非民生保障类财产仍可依法查封、冻结、处置用于清偿债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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