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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以首善标准建设示范城市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决定》1,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这一决定共十一条,从总体工作要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规定1,旨在以首善标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统筹推进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1。

决定明确提出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1。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决定要求实施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组织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治理、活动1;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开展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等交流活动1;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1。每年9月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期间,将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

在区域协同方面,北京将加强京津冀民族工作区域协同,在构筑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方面深度交流合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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