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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训练赛受伤 组织者能以"非营利"拒赔吗

未成年卡丁车手万某在参加某体育公司场地的非营利训练赛时发生侧翻事故,身体多处受伤1。万某父亲按要求支付了460元参赛费1,万某未购买保险、摘掉护肋进行比赛1。事故发生后,万某及其监护人诉求赔偿近50万元1。

北京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组织者张某主张活动非营利,但其作为实际控制活动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仍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1。法院判决"非营利"绝非"免责金牌",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组织者对活动的实际控制力1。根据过错程度,体育公司因未尽安全检查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万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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